一、婚前男方出首付写女方名字房子归谁
关于婚前男方支付首付并署名女方的房产归属问题
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男方出资支付首付款购置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时,可被视作男方对于女方的自愿赠予行为。在此情况下,该房屋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应归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后期间,男女双方共同承担了还贷款项的义务,则此后所偿还的贷款应被确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另外,如果在婚前男方购买房屋并仅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在婚后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因此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均拥有平等的支配权利。
最后,如果男方在婚前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在婚后双方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退还购房款项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前男方出钱首付买房写女方名字会怎么样
在结婚之前,男方出资购置房屋并以女方名义进行购房登记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为是男方对于女方的赠予行为。在此过程中,男方所支付的首付款将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自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偿还的贷款金额将会被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若男方向女方购置住房,仅以女方名义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而双方在婚后通过自行签署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前男方出钱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由男方承担购房款项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前男方所购置的房产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富的问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便是几种常见的情形:
1.若房屋归于婚前男方所有,且行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并取得了所有权,那么这类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
2.如果是由某一方父母以出借资金的方式赠送给他们的子女用于购房,而且这所房产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义之下,则应当被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面赠予行为,因此这类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3.对于在结婚之前就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的情况:
(1)如果男方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承担第一期付款的费用,然而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来偿还贷款,并且房产本身的登记仍然在支付首期房款的那位人士的名下,这种情况下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如经过上述协商无果的话,依照通常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们倾向于判定这所房产是属于那位产权登记方的财产权益,同时双方在共同还贷部分的金额也可由其中一方以补偿的方式给予另一方。
4.若是在此基础上,婚前男方已经全额购得房产,无论是将房产证的名字登记在他本人的名下,或是将房产证的名字登记在双方的名义之下:
(1)如果这所房产仅仅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尽管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并未添加女方姓名,那么这类房产依然应被视为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2)但是如果这所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就可以理解成男方对女方的单独赠予行为,进而这所房产便可以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前男方首付买房并署名女方,可视作对女方的赠予,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则为夫妻共有。若双方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则按协议或法律规定处理。若婚后未登记结婚,男方有权要求退还购房款。